案件经过:
2000年当事人加入甲公司工作,2011年甲被调往乙公司公司。在2008年至2013年期间,甲乙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丙。当事人被调往乙公司时候,公司内部没有出具内部调动通知。2014年甲乙两公司均被丁公司收购,现丁公司擅自将当事人调离岗位,且降低当事人工资待遇。当事人不服,气氛之下生病住院。住院休假从2013年9月至今。但是丁公司认为当事人医疗休假期已过,通知当事人复岗工作。当事人认为其工龄14年,工作上海相关规定享有16个月医疗期。丁公司见当事人未复岗工作,解除了其劳动关系。当事人不服,提出仲裁后向人民法院起诉。
诉讼请求
1、请求支付医疗期间工资
2、请求赔偿经济赔偿金,经济赔偿金按照14年工龄计算。
争议焦点:
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当事人的工龄能否连续计算
律师意见:
经过调查取证,可以证明在当事人调往乙公司前后,丙公司为甲乙公司实际控制人。虽然当事人没有内部调岗审批,但是劳动者属于弱势群体,能够证明该两公司其实为两套班子一套人马。故而根据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,应支持劳动者的诉讼请求,支持本案中工龄连续计算的问题。